古代官药局简史

时间:2010-04-19 15:42发布人: 浏览:

    古代官药局,是指北宋神宗熙宁年间面向社会开办的官营药业。到明代万历年间消亡时,大约经历了宋、金、元、明四个朝代五百余年。这是中国药业史上的重大事件。了解它的产生背景和发展历程,总结它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,既有历史文化价值,又有现实借鉴意义。

  宋代兴盛发展

  熙宁元年(1068年),20岁的宋神宗赵顼(1048~1085年)继位,决定推行王安石变法,先后推出了青苗法、农田水利法、免役法和市易法。推行市易法,王安石先在京城汴梁(今河南开封)进行试点,获得很大成功。汴梁呈现出物价稳定,市场繁荣,国税增加的可喜局面。然后再向杭州、扬州、成都、广州等21个大中城市推广。国家开办官营商业的大政方针,为开办官营药业提供了政策支持。

  根据市易法精神,国家开办官营药业,防止药商投机控制医药市场。新开业的官药局经营红火。元丰元年(1078年)4月24日,三司对官药局头一年经营审计后说:“太医局熟药所熙宁九年六月开局,至十年六月收息钱二万五千余缗(千文为一缗),计倍息。”即国家获得了与投入资金相等的利润收入。

  崇宁元年(1102年),宋徽宗赵佶下诏,允许各州郡用地产药材等价交换官药局成药。这一措施深受地方和百姓欢迎。崇宁二年,官药局业务激增,徽宗及时诏令扩大规模:卖药所增加到5所,另设2所“修合药所”,专事成药生产;隶属关系由太医局转到太府寺;户部要派官员进行检查。太府寺为掌管国家财货政令、商税、贸易的中央机关,使官药局地位有了很大上升,同时,太府寺希望官药局有更多的盈利贡献财政。不久,“卖药所”改名“惠民局”,“修合药所”改名“和剂局”。同年,吏部尚书何执中向朝廷上奏:卖药所其惠甚大,当推行天下,凡有市集,务置处之。上奏得到批准,官药局便在全国陆续推广。淮东、淮西、襄阳、四川、陕西及各路会府都先后开办,盛时全国达到70局,形成了庞大的官营药业工商体系。京城官药局独占鳌头,年获利达到40万缗,30年增加了16倍。这时,社会已有负面议论,认为官药局丢掉了原创时定下的惠民目的。

  政和四年(1114年),尚书省向宋徽宗上奏:官药局获利过多,有违医药惠民之意。徽宗准奏,令减药价;又令“惠民局”、“和剂局”分别改名为“医药惠民局”、“医药和剂局”,使官药局突出了医药特色和惠民宗旨。

  南宋初,宋高宗赵构于绍兴六年(1136年),诏京城临安(今杭州)置官药局,共置4所惠民局、1所和剂局。绍兴二十一年,高宗又诏诸州置惠民局,发给成药配本《太平惠民和剂局方》,全国药局均使用“太平惠民局”之名。

  太府寺对官药局管理十分严格,归纳起来有以下措施:

  生产成药的处方,经太医局验证有效后才能被选用;设“收买药材所”,并置“辨验药材官”鉴定药材真伪优劣;禁止用不合格生药制造成药,对陈损药材予以烧毁;配方、制药按《太平惠民和剂局方》要求,由“修合官”负责实施;药品包装,内装仿单,外贴药品说明书要“贴榜”及“和剂局记”的印记商标;出局有官员负责检查,销售又各有监官;官府派兵丁对药局巡防保护,和剂局派10人,惠民局各派4人。

  规定的奖惩措施有:制售假药刑一年;晚上不值班、百姓急病不及时卖药、利用职权从廉卖药、占公家便宜及谎报实情者,杖一百;辨验药材官作伪鉴,修合官制药不合格,经核实者罢官;局内人偷药、食用成品,告发者赏钱20贯,监官未察觉者罚钱20贯;偷药、虚报冒领者,以偷盗论罪;保管不善造成霉烂损失要负责赔偿;药局的管理官员、技术人员,都派能够胜任者担任;对办药局有功之人,可提前晋升。

  官药局药品质量高,价格低,服务好,受到社会广泛称赞。因而顾客盈门,获利丰厚,也受到朝廷嘉奖。不少宋人著作都记载了当时的盛况。